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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虫
他们彼此深信,是瞬间迸发的热情让他们相遇。这样的确定是美丽的,但变幻无常更为美丽 |
| 后 语 文至于此,虽然已经写得够长了,只是,还有两件事,需要交待清楚。 其一,对于无照经营的认定与处罚,江先生说工商是默认的,发现后也没有责令改正。 说实话,现实中,对于利用他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特别是因为前置许可的原因,如旅馆、餐饮、娱乐等涉及染污投诉的行业,注销了原执照往往是难能再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工商真的是默认且持纵容的态度的。否则,投诉来了,就要工商查处无照经营,而不是其他部去处理投诉所针对污染等问题。至于责令改正,确实也没有发,因为徐玲于2005年4月4日在原址申请领取了“桐庐县桐君街道棒球小子服饰店”的营业执照。这也是在处罚决定书中引用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而不是《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的原因。《条例》规定查处无照首先要责令改正,而当事人在下达《处罚决定书》时已经不再存在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了,虽然我们可以解释责令改正是查获的违法行为,但法院却能理解,对处罚时不再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是滥用职权--这是有判例证明了的。所以,我们就回避了条例,结果又让法院的判决书说成是“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了,呵呵。 其二,是鉴定为真品的38件羽绒服。在送达鉴定书,调查人员作了一份送达笔录,通知江先生将其领回。江先生很大气地说,不要了,送给你们工商局好了,只是处理后给个说明。事后,也曾通知领取,但最终,据我所知是未曾领回的。 在那几年,分局还查获了一大批侵权的皮鞋,与羽绒服一样,质量绝对OK,真的销毁了实在可惜。便与慈善总会联系,让他们写个保证,由他们拆除标识,绝不流落市场而用于慈善事业。结果,很是碰了个钉子,说我们慈善总会不可能向你们工商承诺什么,要捐就捐吧,不捐拉到!这事自然就不了了之。等我离开经检,就不知最后的处理结果了。 关于“艾莱依”案件,我所写的仅是我所知的一部分,绝对不可能是全部的内容。关于本篇文字,正适合天下文章一大抄之所谓,标示[原创]很有点冒昧。只是将相关的资料归集了,那厚厚的档案也可以完成历史使命,丢进垃圾桶了--距过完2010年只有一半时间了,假如再要换办公室,也能轻松一点。 有前言,自然得再写个“后语”,将本文就此结束了罢--假如有那个MM被此文烦恼得要以身相许,千万不要告诉我--偶可不是花心滴人,偶花心起来可不是人呢~~,哈哈。(SMZ20100630) |
哪位大虾给解释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