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虫

他们彼此深信,是瞬间迸发的热情让他们相遇。这样的确定是美丽的,但变幻无常更为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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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14:02:00
乱谭《环评审批是......前置条件 》

环评审批是不是核发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在实际执行中争议颇多,而明确提出是的,是福建省东山县环境监测站林泗彬先生的《环评审批是核发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 》(http://www.pxepb.gov.cn/ReadNews.asp?NewsID=2613)一文。粗看眼睛一亮,仔细推敲了,觉得原来只是作者混淆了法律、法规中的基本概念和逻辑关系,失之毫厘,则差之千里,谬大矣。且以以下文字论证:

其一,《环评审批是核发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 》一文,作者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再结合工商登记法规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便推导出环评审批是核发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

在此段的论证中,不难看出作者对法律理解的开放性。对“‘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的规定只是对建设单位所设定的一种义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无约束力”,认为是望文生义、片面理解。然则,就法律、法规的理解,在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外的一切理解,都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而在执法实践中,法律偏偏就是属于机械理解的范畴--虽然存在法官理解的自由性,却不是行政执法人员应有的资格。

然则,出现错误的结论,根本原因并不在理解上,而在于作者混淆了建设项目、登记事项、经营活动的概念。这样的混淆,原因也不在基层环保执法人员的理解上,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表述的含糊中。

何为建设项目?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建设项目,在网络里找到了两个定义:一、所谓建设项目就是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的基本建设工程。我国建筑业对“建设项目”的定义是:在批准的总体设计范围内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称: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我认为,建筑业的定义比较科学,而指南中偏重于经济主体的投资开发建设,与新公布的目录不符。然则无论用那个定义,都是以“建设”为基础而形成的结果,是项目,而不是经营活动。该结果的用途,可能指向经营活动,也不一定是用于经营。而在工商登记中,建设项目不可能成为登记事项,也就不能必然形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是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之结论。

对“无照查处办法”(简称)第三条进行提炼,应当是“经营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环境保护须经许可审批的....工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这样可能让人看得更明白一点。假如作者不能证明“经营活动”=“建设项目”,其结论之错误,显而易见。

其二,作者模糊了许可与前置许可的区别:许可不等于前置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赋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或资质的行为。 而前置许可,一般只是工商登记中出现的俗语,即在工商登记前必须取得并作为必备材料提交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保留的行政许可,还有“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都是行政许可,但并不必然成为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就许可的特定活动,因为并不完全是经营活动,所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在经营活动中,两者才可能相关联。而许可证是否一定是先于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必须凭许可证审批?答案是否定的。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凭许可证件方能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时,许可证才能成为我们所说的前置许可条件。除前置许可,经营活动中还有很多后置许可,如: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建筑企业、价格评估企业的资质证等。至于建设项目,再读一遍第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不是“报批取得”!

其三,作者提及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联合规章的专项规定,更证明了广义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批件不是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此规定适用于娱乐场所。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一定的区别,所指向的都是“娱乐场所”,是建设项目;而在条例则体现出“经营”。对此,我们可以有一个推断:假如建设项目本身就是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那么,法与条例就无需重新规定了。作出这特别规定,针对性的是经营活动(所发出的噪声),不是建设项目。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是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五部门规章,依据《行政许可法》“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之规定,其第二十六条规定大可商榷,但作为基层执行机关执行了,问题也不大。

至于作者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以及《刑法》等有关条款均对有关人员失职、渎职做出惩处规定,再次明确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这样的论述,在小米虫是无论如何也难以理解的,便不再评论。

综上所述,广义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依法必须取得环评审批的经营活动(应当只有娱乐场所和废物进口经营活动),环评审批才是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在现实中,依政策将环评审批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实质是不依法行政的一种表现。要解决实际工作中环保与工商登记的脱节的矛盾,必须通过修订法律法规,或者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进行立法解释,否则,这糊涂的事一直将进行下去。(SMZ20081118)

posted @ 2008-11-18 14:02:00 小米虫 阅读全文 | 回复(2) | 引用通告 | 编辑
2008-11-29 2:44:00
Re:乱谭《环评审批是核发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 》
碧海(游客)谁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国家工商总局和环境保护部一样,高层有高层的难处,基层有基层的苦衷!不要随便去批评,理解万岁!

我看到一个案例,受污染损害农民起诉某县工商局违法核发营业执照,原告律师引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2003施行)第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施行)第九条说明“环评审批是核发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而被告工商局则仅仅引用《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85号】(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予以否认!律师则认为【环发(2002)85号】恰恰说明“环评审批是核发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可是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中国的法律是扑溯迷离的!不仅法律用语令人费解,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也是别有意味!外国叫司法机关,在中国则是政法机关!政治在前,法律在后!欢迎光临我的法律博客http://65.fyfz.cn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2003施行)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施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posted @ 2008-11-29 2:44:00 碧海(游客)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11-27 23:47:00
Re:乱谭《环评审批是核发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 》
碧海(游客)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对防止新的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和融资渠道正逐步形成多元化格局。因此,依法做好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为加强这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认真做好审批工作,严格把关。

三、各级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未通过项目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登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地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以下为小米虫的回复:
说实话,我对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失望到了极点了。

环保作为国策,在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稍稍过头一点,明确环评是工商审批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从基层执法单位,到政府法制部门、再到法院,没有特别的原因,大家都会持支持的态度。然则,这一通知的第一点,将条例的条文抄了一遍,有什么意义?

作为指导性的文件,本来就应当是可操作的,实际上却没有一点内容能让基层把握。互通情况,象我与本地环保的审批窗口、监察大队的负责人关系熟悉,一个电话就解决的事,何必劳动国家级的两个总局来下文件?

中国的事,最怕依法处理,因为,我们总是找不到所依的法,到底在什么地方。

欢迎交流。
posted @ 2008-11-27 23:47:00 碧海(游客)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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