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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虫
他们彼此深信,是瞬间迸发的热情让他们相遇。这样的确定是美丽的,但变幻无常更为美丽 |
| 6日,领导批转了县委书记批示的一份《新闻内参》。一看,里面竟然有自己的大名,很是喜欢了一番。便想起前段时间,有个电视台记者老是打电话来,询问校外培训班管理的事。我的答复是:我局曾经审批过部份民办学校、幼儿园,但在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过程中,教育部门要求民办教学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否则不再可核发办学许可证。因此,我们已经不再办理民办教学机构的工商登记了,一些持有营业执照的教学机构也办理了注销手续。基于“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由教育局监管。 如此,记者MM便说要采访我,还说要将这段话播到电视里。我大吃一惊,说:使不得啊,虽然现实中如此操作,但我对这一做法并不认同。目前,我县的民办教育机构只持有办学许可证,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因此,属于公益性的教育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属于经营性的,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假如我在电台里一说,不是向全社会确认了民办教育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了么?你看,法第六十六条还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呢,这采访讲话的事是万万做不得的。 如此,记者MM就在《新闻内参》里写上我的大名,说:“注册分局局长小米虫告诉记者,我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审批权早就移交给了县教育局,而之前经工商局注册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也已声明作废”。差一点就把我鼻子气歪了。我的鼻子歪了没有关系,有关系的事是县委书记批示:“此事应引起高度重视,请政府办牵个头,教育、工商等部门一并作个研究,对校外教育应有些规范的要求”。这样,研究的事也到了我的手里。 如此,我先研究下现实中的教育机构,大约有三类:一是学校,从培养人才的层次上,可分为小学、中学、高等学校(我县没有吧);从是否直接培养职业技能来看,可分为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从组织形式来看,可以分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性质上分,便是公立与民办了。二是幼儿园,只分公立与民办;三是培训班,有学校举办的课外兴趣班,其兴趣的范围,能找到依据的是嵊价〔2003〕74号《关于核定社区青少年课外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中的规定:“课外培训班培训项目仅限于计算机、音乐、器乐、舞蹈、美术、书法、写作、艺术、科技、棋类、球类、武术、摄影、社会实践共14类。”另外,就是《新闻内参》关注的民办培训班了,培训的范围与课外兴趣班大致相当,突出的还有个英语培训。学校、幼儿园、培训班,都有民办的,只学校,记者不关注;《幼儿园管理条例》又是1989年出的,根本不提工商登记,且幼儿园因为有条例的关系并未列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范围,我也就不用继续研究了,就留下个培训班,看看如何处理罢。 如此,先解决第一个问题,民办培训机构的定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全国人大的对此条的立法解释中明确:“对于民办学校的界定,本条采用了“非”的定义方法:第一,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第二,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第三,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属于民办学校。”同时指出:“从组织形式来看,可以分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如培训中心、培训部等”,培训班与此虽有一字之差,但纳入《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民办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无疑。 如此,再解决第二问题,民办培训机构是否必定为公益性组织?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以条文言,民办教育机构必然是公益性组织了。幸好,释义又明确了:“通常来说,在公益事业领域从事活动的组织,要求其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这也并不等于说在公益事业领域里活动的组织,就是公益性组织,它还必须以非营利为前提,需要根据该组织的章程来确定。因为从事上述领域的某些活动,可以是公益性组织,也可以是营利性组织。如在卫生领域里,我国将卫生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机构,并根据两类不同医疗机构的性质,给予不同的政策。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要求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公益事业的原则来开展活动,但也不能就此认定所有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自然就是公益性组织,它还应当符合公益性组织的标准。”因此,民办培训机构可以是经营性组织。 如此,解决第三个问题,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此条释义说“我国负责各类法人登记的机关有三个:一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个是民政机关;一个是编制机关。其中,工商机关负责企业法人的登记工作,民政机关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编制机关负责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登记机关的职能分工,公益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应是民政部门。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则是工商管理机关// 民办学校可否自主选择登记机关?对不同登记机关的选择,实际上是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性质的一种自我认定。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登记机关,是管理方式的重要改变。因为从表面上看是到哪里去登记的问题,但实质上是办学性质的选择,由此会导致不同的管理办法,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法实行的是有限自由选择制度。即开办培训类教育机构,可以选择在工商机关登记,也可以选择在民政机关登记。”--这样的规定,到实施条例中为什么一点也体现不出来了?权力是一定要的,管理却不愿跟上,如此而已。 如此,继续解决第四个问题,如何对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工商登记和监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加上释义的解释,工商部门如果不对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监管,假如出事,实在难逃干系。但自2002年12月28日人大通过此法律,时过六年,管理办法还杳无音信,又让工商登记监管落到空荡处。 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工商登记和监管,其实又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件。发本执照很容易,但教学许可证是万万难以拿到的,揽到身上,就又多了一个无证无照经营行业。幸好,从第十八条的释义来讲,培训类教育机构的登记,实行的是有限自由选择制度,并不是工商强制登记的范围。 所以,解决这一问题,大约只能由政府出面协调了,出台本地的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依据法第八条规定:教育部门主管本县民办培训机构工作,发放教学许可证;工商、民政各自依申请予以登记。详细的方案,只能暂时放在脑子里了。 如此,《新闻内参》,研究完毕。(SMZ2008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