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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虫
他们彼此深信,是瞬间迸发的热情让他们相遇。这样的确定是美丽的,但变幻无常更为美丽 |
| 初到企业登记线,遇着N多的事,其中一件是:经营范围的经营项目如果是许可项目,则在其后括号标注许可证的有效期。大惑,问前辈达人,说有此规定,但没有告知具体内容。 我是喜欢寻根问源的,见如此鲜奇之事,不免要探个究竟,翻来覆去,便找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企字[2000]第226号《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许可证、资质证管理的企业,其营业期限与其计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不是同一概念。企业的营业期限是该企业合法存续的期间,因此,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不应根据其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核定,也不应该根据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对营业执照设置有效期。为了便于管理的衔接,可按以下原则办理://对于许可证、资质证上载明有效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在经营范围中对专项专营项目标明此项经营有效期;对于许可证、资质证有效期限不明确的,专项专营项目的有效经营期限不应有受限制......” 前面说了不应该根据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对营业执照设置有效期,后面又要求在经营范围中对专项专营项目标明此项经营有效期,如此矛盾的答复,即不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要求,同时也不利于工商部门正常的登记和监管工作的开展,大力批判如下: 其一,就企业经营范围而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要求的表述,一是“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因此,经营范围的规范表述,应当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用语。增加许可项目的有效期标注,实是一种不伦不类的做法。 其二、在经营范围中对专项专营项目标明此项经营有效期,不利于工商部门正常的登记和监管工作的开展,有着诸多的弊端。 在基层工商所,登记最多的自然是个体工商户。就个体工商户登记中常见的许可,据我所知,特种行业许可证没有期限,卫生的与工商接轨了,基本为四年,烟草、文化则是一年一换,环保是三个月、半年、一载的都有。 工商部门核定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有效期一般为四年,加注许可项目有效期,根据规则,同一经营项目有多个许可的,标注期限最短的;不同项目则全部予以标注。譬如开个小餐馆,这执照上就会有卫生、排污、烟草三个期限,按照要求,期限到了必须换证,必然又导致每次换证后的经营范围变更。以一年一换的烟草零售许可证言,这执照就得变更三次,即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登记窗口变更登记的工作量。 而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许可项目有效期,直接将许可部门承担的许可证管理职能,主动地承接过来由工商干部担负了。现实中,许可部门也正是坐等着,由工商部门来督促经营者办理许可证或者换发许可证。实质上,就许可期限届满,应当由许可部门负责督促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由经营者将新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送交工商部门,确认其具有此许可项目的经营权。前置许可,应当是在开业登记时把关的内容,而不是日常监管中的职责。就个体工商户的许可项目是否可继续经营,只要在年度验照中按规定检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置即可。 在许可经营项目后标注许可证有效期,是一项十分可笑的规定,正如在营业执照上加注“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证经营”的荒谬:经营项目,属于前置许可或批准的,登记时已经审查了许可证与批准文件;属于后置许可的,自然有其他许可监管部门,何必画蛇添足?假如国家局的人坐在办公室里靠聪明的脑袋想出来,因为不了解实际,咱批他个“情有可原”,可到了基层,为什么都执行的不亦乐乎呢?是让个体工商户多跑几趟工商所、多付点变更费?还是让窗口人员多练习登记程序、提高操作水平、多立点工商权威? 我以为:工商企字[2000]第226号实在应当批判,不仅批判,而且还应当废止执行。只是我没有此权力,而且为了表示自己的谦虚和尊重国家局的规定,还强词夺理地告诉各工商所,这工商企字[2000]第226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管理,针对的对象应当是企业。因此,在个体工商户登记中,经营范围不标注许可项目的有效期,咱并没有违反国家局的规定。 如此,在三月份下发了一个《关于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及换照过程中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的处理意见》,中间就夹了一段话,说:“个体工商户登记及换照过程中营业执照有效期的核定,不受许可证有效期的限制。如在实际工作碰到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许可证有效期予以核定。在经营范围的许可项目后,不必标注许可证的有效期。”--先试试,假如没有问题,就通知登记窗口,内资企业登记也照此办理。 工商所的人眼都贼尖的,整个意见就关心“不必标注许可证的有效期”这句话,并且十分乐意执行且反馈说“很好!”这让我不免有点沾沾自喜,却又是好景不长:市局在五月份下达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检查评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其第三条第1点第一款最后一项内容为:“审批证件标明有效期,而执照中的相应经营项目未标明有效期或标明有效期错误的,每项扣2分”。我吃了一惊,便写出了一个《关于要求删除<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检查评分标准>一个扣分项目的报告》,理由自然如上所述,发了邮件,却是石沉大海,正式的文件下达了。 工商所都来电咨询,我心里是慷慨激昂地想,拼着扣分咱也不执行这条标准。但我们是公务员啊,法都规定上级的命令错误,下级提出异议不改变的,必须执行。而且具体到此事,执行了也就是有些弊端,没有什么责任。于是就说,国家局的文件不执行也罢,只市局是要考核的,影响着领导的政绩呢。有几个所长还很不服,说执照上会有许多期限。我就说,挑张最多的复印一下,我帮你们发给市局去! 如此,又回到原来的境地--只能半夜里写上点字,批判、批判工商企字[2000]第226号!(SMZ2008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