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虫

他们彼此深信,是瞬间迸发的热情让他们相遇。这样的确定是美丽的,但变幻无常更为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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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10:33:00
乱谭经营场所

15日,因天霸投诉,市领导拟接访。政府办召集信访、乡镇、建设、国土、经贸、工商等部门商议处理意见。缘由是天霸工业用地的厂房租给他人,改成了商业用途办了超市,然后被人举报。天霸的老板有能量,在和谐的08奥运前,越级向市里投诉要求处理。与工商相关的,是72日工商所核发了该店的营业执照。领导就问:工业用地能批超市的执照么?我回答说:可以。于是......

 --题记

 

俞主任说想不通,可把我吓傻了:连政府领导都想不通,那老百姓怎么能理解?--可现实中,老百姓似乎很理解,并不问房产或房产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性质是什么,只要有了房子,就觉得有了经营场所,就会到工商来申请营业执照。

 

关于工商登记中的住所与经营场所,所谓的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则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这是工商登记的重要事项。

 

在注册登记中,工商部门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反映住所或经营场所状况的,只有经营场所证明。根据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时,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要求是:“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部门的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根据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规定,企业申请时,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要求是:“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工商登记法律法规中,只要求申请人必须有住所或经营场所,而对其没有特定的条件要求。而一些特殊行业,对经营场所是有特别要求的,如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需要消防部门签署意见;卫生部门对餐饮等行业的经营场所有具体要求,安监部门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有要求。这些要求,是法律、法规明确了的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许可条件,工商部门审查的内容是:是否已经取得许可和批准文件,而不是对经营场所本身的审查。当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工商局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或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规定时,工商部门必须按《行政许可法》、工商登记程序规定及在审批中心公示的服务承诺的要求核发营业执照。

 

现实中,存在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与房产性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存在,有其历史原因,还有现实原因。历史原因,是规划的时间并不长,我县商业用途的土地与房产并不多;现实原因则是社会有其需要。工商登记,对申请人经营场所的限制,基本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依据政府的文件来操作的。如:因为噪音或水污染,审批中心等九部门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对县城娱乐业、饮食业、废品收购业、洗车业、摩托车修理业、铝合金型材业审批管理的意见》,对这些行业的经营场所予以限制。而就非经营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桐政办(200530号转发《关于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的若干意见》就明确:“在建城区内以合法的非经营性房产改变用途作为经营场地的,由县审批中心牵头,县工商、建设、国土等部门联审同意后申办注册登记;在县城建城区以外申办工商注册登记时,凭其产权证办理。”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根据桐政办(2007135号,全县的生产加工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其经营场所必须经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签署符合安全条件的意见,方可办理执照--这些条件,其实并不是工商登记中经营场所的法定要件,而是执行政府的文件的结果--我们工商部门当然是听党的话,跟政府走啦!

 

如此,有人问我:住宅或车库,可不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啊?我的回答是:工商法规中没有禁止性规定。言下之意,便是法不禁则民可为。使用改变使用性质的房产申请营业登记与改变房产的使用性质,属于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由于规范的差异,就出现了此处合法但彼处不合法的情形。

 

我将农村小店的经营场所拿来举例,大家觉得没有可比性,还拿出国务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规定来说话。其实,就农村的农民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方面并没有政策性的倾斜。其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从事临时性、流动性经营的农村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免予工商登记和收取相关税费,并不关经营场所的问题。 其二,增加财产性收入,不局限于农民--这是胡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观点。

 

房产要获取财产性收入,不外两个途经:一是出租,二是用于经营。房产,不论其性质如何,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为经营场所,至少有三大理由:一是与工商登记的实体法律、法规没有相违背;二是与《物权法》的根本规定没有冲突;三是符合十七大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的精神。正是基于以上理由,在《物权法》实施后,北京工商解除了“住改非”的禁令;上海工商的指导意见是“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辅音、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在其登记注册过程中,不再要求提交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而我们浙江,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住宅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仍然不审查房屋的使用性质,更不必说土地的使用性质。

 

在工商登记的形式审查中,只能依据工商登记法规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取得营业执照,只能说明当事人经行政许可属于有照经营,其主体(经营)资格是合法的,却并不代表经营者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经营者的其他违法行为,必须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予以制裁,而非由工商越俎代疱事先予以禁止或事后予以处理。在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许多问题是普遍性存在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改变房屋用途,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现象。然则,其主管部门并没有绝对予以禁止、制止,只有在矛盾突发后才予以查处,必然由其客观的理由。假如探究深层次的原因,恐怕还无法用短短的言词能够表述。在会上,国土美女局长已经说了,查处是有针对性的!这实在是一种无奈。假如真的要发挥审批中心的平台作用,工商能做的,是将所有的改变土地或房产性质的工商登记材料抄告国土与建设(房管),那,会出现什么样的情景?

 

在行政许可审批与行政执法中,我也有许多问题想不通。只是经营场所的问题,我已经想通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工商按登记法规(还有政府的政策)办理注册登记,国土或房管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查处擅自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假如政府再出台一些政策,工商也会认真执行。

 

吓傻的时候玩点字,傻劲过了就泄气。不知敬爱的俞主任,看了这些字,能否想通一点点?(SMZ20080716

posted @ 2008-7-16 10:33:00 小米虫 阅读全文 | 回复(5) | 引用通告 | 编辑
2008-8-22 11:57:00
Re:乱谭经营场所
huaerduoer922《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posted @ 2008-8-22 11:57:00 huaerduoer922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20 21:21:00
Re:乱谭经营场所
dsfsdfws(游客)前二天左右在杭州日报上看到:桐庐某工业厂房改建为超市,老百姓去投诉(好象是某个市长接待的,具体忘了)。说不定就是SMZ你前面所说的这个地方啊,工商部门说不定又要被领导批评啦:)。SMZ要挺住呀,我可是坚决支持和拥护你的说法的。
posted @ 2008-7-20 21:21:00 dsfsdfws(游客)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16 23:06:00
Re:乱谭经营场所
dsfsdfws(游客)SMZ你好,有一事想向您问询,望抽空予以答复为盼:
某网络通信公司(为国有企业,非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之分公司在某地擅设分支机构被查处,是适用省无照条例第十一条呢还是违反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然后适用国务院的无照办法呢?
以下为小米虫的回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6]第144号《关于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6年7月28日)规定: “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行为,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处罚规定。”
posted @ 2008-7-16 23:06:00 dsfsdfws(游客)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16 22:56:00
Re:乱谭经营场所
青花瓷坯(游客)
支持以上观点。
posted @ 2008-7-16 22:56:00 青花瓷坯(游客)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16 15:07:00
Re:乱谭经营场所
云衣(游客)小虫子,佩服,这么快就成了登记注册高手了.
posted @ 2008-7-16 15:07:00 云衣(游客)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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