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单位: 工商局办公室
被告: 单位: 省 市工商局
案由: 侵犯著作权
诉讼请求: 公开在 报登报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三万元整。
事实与理由:2008年 月 日,原告受组织委派, 便于当日中午12时返回工商局办公室写好文字稿件于12 时用原告的邮箱 发送至报电子邮箱,该邮箱自动显示已收到该邮件。的邮箱里,邮箱相关资料泄露。而这一切,原告并不知情。直到,2008年 月 日报电子版报纸刊出原告本人于2008年月日的稿件。即为市工商局篡改的,署名即为,综观比较改动迹象和原告的稿件有异曲同工之处。原告对此稿件拥有著作权之人身权和财产权,该相片的发表权、署名权是原告本人所有。事件发生后,原告于报编辑电话联系后,该编辑称是以其名义发送的稿件,不是报社的工作失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之规定。原告对被告起诉,要求 公开在 报登报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三万元整。
证据和证据来源:报月日报纸
电子邮箱数据及原稿
证人姓名名单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