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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用语必须符合言内意外的逻辑 [王汉 发表于 2008-9-6 2:48:00]

广告用语符合言内意外的逻辑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笔者在近日发现某平面媒体刊登了一则青少年高科技某型眼镜广告宣传用语,“看书越多,视力越好。”诸如“奇!看完《红楼梦》视力竟然恢复。”还引用专家,发明人的评价语。把某型眼镜的功能表述为;能让视力不降反升,自然提升视力,第一时间把孩子从近视边缘拉回来,改变孩子命运的一副眼镜。此广告用语形容自己的产品已然成了近视青少年的“救世主”。
 其实,从中不难看出,该则广告用语上就不符合言内意外的逻辑,自相矛盾,惘下结论,既便有科学依据,也使用了绝对化的用语,打个比方,按商家所言,假意时日,大街上行走之众青少年朋友都不用戴眼镜了,真可谓攻克了世界眼镜史上的难题,“功德无量”啊!这眼镜一戴不降反升,竟能自然提升视力,其他眼镜经营者和相关生产企业都可关张转行经营。如此高科技某型眼镜还用得着广告宣传吗?
众所周知,广告用语在某种程度上有其独特的暗示性和启发性,借此唤起消费者的联想,以达到言有尽而意无穷的效果。当然,打广告不可能直白说购买我之产品一句话。所以就会出现言不尽意、言内意外的现象。
时下,一些商家打广告,一味追求新、奇、特的不符合言内意外的逻辑用语,比如某些广告70岁的年纪,30岁的心脏,今天30,明天18来形容产品的效能等等。这言内意外得把握准了,否则,逻辑上的错误将给广告创意设计帮到忙,还授人笑柄。此外,还无形之中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更重要得是和广告法相关规定格格不入,涉嫌虚假宣传,利用专家名义做广告等有违广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问题。
需要指出得是,相关电子、平面媒体在接洽此类广告时,应负责任的对其广告用语进行言内意外逻辑上的规范,应为消费者着想,不因一时利益,而放任自流,忽悠消费者。另外,要遵循广告法规定,严格把关,因为绝大多数人不是好糊弄的。再者说:离工商机关查处的时日不远了。□刘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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