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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讨]漫谈网店新规及其他(二)
qiuzhenwushi 发表于 2008-8-19 17:10:00

二、网店登记有没有用

两种观点都有,对抗很激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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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讨]漫谈网店新规及其他(一)
qiuzhenwushi 发表于 2008-8-12 18:15:00

北京市工商局推出《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网店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引起全国一片哗然,舆论基本是一边倒,猛烈炮轰板砖乱飞,把这个新规定炸了个一塌糊涂。

作为消费维权工作人员,长久以来也一直对如何监管网络交易很是困扰,找来这个规定和相关的报道对比看了一下,感觉这个规定确实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但并不是一无是处,反对的声音中,也并不全是那么理直气壮。对这个事件,谈几点具体的感想。

一、谁在对网店登记说不

1、网店经营者。

反对理由主要是可能面临的监督管理和税收造成的成本增加,减少自己的赢利和生存空间。很多网店是生存型经营,微利经营,对成本敏感到极点。听起来是这么回事,但往深处想一想的话,算算帐就明白了。

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费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每户20元,每四年换发一次执照,再收20元,20平均到4年内,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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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心得]维权心得六——对“三包凭证”的几点心得
qiuzhenwushi 发表于 2008-7-26 16:25:00

对“三包凭证”的几点心得


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修理、更换、退货三包权利的主要凭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消费者和部分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三包凭证的概念和效力存在一些理解上的误区,结合自己的体会,来讲一下自己对三包凭证的一些认识。

一、三包凭证的概念

问一个消费者什么是三包凭证,可能会得到的答复是“保修卡吧”,甚至可能会是“发票”……准确的概念应该是:“三包凭证”,是指产品售出时,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可以对所购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或证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第五条)

从中可以看出,发票与三包凭证是不同的凭据。三包凭证包括“单据或证明”,并没有肯定于哪一种具体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与发票相辅助,证明该产品是否在厂家保修的范围及期限内。不仅仅局限于三包卡、保修卡,只要能够证明产品购买时间、质量状况等基本情况,可以据此对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或证明,都属于三包凭证。


二、没有三包凭证的商品如何实行三包?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内有一条,专门对此做出了规定: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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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心得]消保培训材料(五)
qiuzhenwushi 发表于 2008-7-24 23:40:00

四、常见问题

1、三包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第八条3.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始,至本规定《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三包有效期期满之日(含当日,下同)止。例如,开具发票日为1995年12月1日,三包有效期为1年,则期满之日为1996年12月1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 , 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2、工商部门能否责令经营者履行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7]第188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来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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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心得]消保培训材料(四)
qiuzhenwushi 发表于 2008-7-24 23:39:00

三、申诉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分配原则

在消费纠纷调解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至关重要。很多难以取得证据的案件,可以通过分配举证责任来决定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败诉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法释(〔2001〕33号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涉及到消费申诉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一般举证原则和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两种。

在实际应用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对案件处理是非常有帮助的。

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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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心得]消保培训材料(三)
qiuzhenwushi 发表于 2008-7-24 23:37:00

2、受理申诉的告知和反馈

(1)受理后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职业投诉人,需要履行告知义务,注意方式,挂号信或现场签收

对举报不适用5日内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第93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令”)只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消费者单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举报,不属于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因此,不适用51号令的规定。

(2)反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服务措施》的通知》(200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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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心得]消保培训材料(二)
qiuzhenwushi 发表于 2008-7-24 23:34:00

二、受理申诉注意事项

1、受理和不受理申诉的范围

判断申诉是否应当受理,要注意两点,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工商部门受理范围,其次判断否符合受理条件。

(1)是否属于工商部门受理范围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这一条款包含几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生活消费需要”。生产消费是社会人口中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消耗行为和过程,同时消费劳动者的智力和体力,其结果是生产出新的产品。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消费者个人的某项需求,但没有新的产品产出。

相关问题

*实际应用中容易错误理解的问题:免费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受理。消费者即使没有付出货款,只要是接受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样可以投诉。

案例:赠送的洗发水试用装、商场赠送的免费品尝食品,消费者因此受到伤害,同样应当受理。

*虽然不一定要支付货款,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必须存在消费或提供服务的关系。(在商场内由于商场的设施存在问题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或损失,比如滑倒,即使消费者没有购物,同样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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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心得]消保培训材料(一)
qiuzhenwushi 发表于 2008-7-24 23:32:00

消保培训材料


 

一、需要掌握的基本法律法规

1、《消法》、《产品质量法》、《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七项《三包规定》(1、《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5、《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6、《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7、《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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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回复]对三星电视出故障如何维权的答复
qiuzhenwushi 发表于 2008-7-14 23:58:00

提问:消费者是2007年2月8日买的三星电视,价值2.5万元。2008年6月该电视机出现冒烟、黑屏现象,立即找销售店,销售店已拆,电话也停机。没办法,消费者就只能去找三星总经商,总经销商叫消费者直接与维修部联系,维修部告之消费者电视机出现问题已和北京总部联系,北京总部目前没有零件,什么时间有,什么时间才能修理,态度极其不好。7月10日,消费者投诉到12315,请问12315应该如何处理。

回答:

该产品仍处于三包期内,销售者灭失后,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

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如果厂家未提供配件造成无法修理,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调换后三包期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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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心得]维权心得五——说说知情权的那些事
qiuzhenwushi 发表于 2008-7-10 11:46:00

知情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主要权利,主要是为了弥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局面。随着消保维权工作的开展,消费者对这项权利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同时也存在一些错误理解,不仅是消费者,有些工商人员对知情权的范围、内容也无法确定,下面就结合自己工作中的一些心得,说说对知情权的理解。


相关法律条款:

《消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这一条款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示了消费者有权了解的十六项内容,其实是商品十三项,服务三项,在此之外的,就不属于消费者有权了解的范围。

注意2点

1、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外,消费者要求的才是必须告知的,如果消费者未要求,经营者又未标明的,并不一定表示侵犯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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