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三包凭证”的几点心得
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修理、更换、退货三包权利的主要凭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消费者和部分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三包凭证的概念和效力存在一些理解上的误区,结合自己的体会,来讲一下自己对三包凭证的一些认识。
一、三包凭证的概念
问一个消费者什么是三包凭证,可能会得到的答复是“保修卡吧”,甚至可能会是“发票”……准确的概念应该是:“三包凭证”,是指产品售出时,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可以对所购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或证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第五条)
从中可以看出,发票与三包凭证是不同的凭据。三包凭证包括“单据或证明”,并没有肯定于哪一种具体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与发票相辅助,证明该产品是否在厂家保修的范围及期限内。不仅仅局限于三包卡、保修卡,只要能够证明产品购买时间、质量状况等基本情况,可以据此对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或证明,都属于三包凭证。
二、没有三包凭证的商品如何实行三包?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内有一条,专门对此做出了规定: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照此看来,没有三包凭证的,消费者就没有了享受免费修理的权利,经营者可以收费修理,规定的清楚明白。
于是一些消费者不慎丢失、损毁三包凭证后,维修人员就理直气壮的提出收费,一些工商人员也明确告知消费者,没有三包凭证要求免费维修的投诉不予受理。
问题就出在这里。
按照前文的分析,三包凭证的效力主要是为了证明商品在保修期内,消费者可以享受三包。那么即使三包凭证丢失,只要产品本身带有相关信息,比如产品上标有生产日期,根据生产日期算起来仍属于三包期内,产品销售时间肯定不会超出三包期,自然应享有三包权利。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正文里没有对这种情况做出规定,却在其《释义》内进行了说明:“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看了一下《三包规定》和《释义》的发布时间,三包规定是1995年8月25日,《释义》是1996年2月15日,相差了半年,估计是在制定《三包规定》的时候,起草人没想到这种实际问题,实际执行中发现了,不好再改条款,就在《释义》中进行补救。这就造成实际工作中,只看过《三包规定》,没看过《释义》条款的同志,自然无法参照此规定执行。
在随后的出台的相应商品三包规定条款内,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都专门制定了相关条款。
微型计算机: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
……(四)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手机: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二)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