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申诉的告知和反馈
(1)受理后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职业投诉人,需要履行告知义务,注意方式,挂号信或现场签收
对举报不适用5日内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第93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令”)只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消费者单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举报,不属于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因此,不适用51号令的规定。
(2)反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服务措施》的通知》(2004年3月15日)
六、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消费者的申诉,在办结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对举报人要求反馈的,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案件“办结”的概念,以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