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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星电视出故障如何维权的答复
qiuzhenwushi 发表于 2008-7-14 23:58:00

提问:消费者是2007年2月8日买的三星电视,价值2.5万元。2008年6月该电视机出现冒烟、黑屏现象,立即找销售店,销售店已拆,电话也停机。没办法,消费者就只能去找三星总经商,总经销商叫消费者直接与维修部联系,维修部告之消费者电视机出现问题已和北京总部联系,北京总部目前没有零件,什么时间有,什么时间才能修理,态度极其不好。7月10日,消费者投诉到12315,请问12315应该如何处理。

回答:

该产品仍处于三包期内,销售者灭失后,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

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如果厂家未提供配件造成无法修理,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调换后三包期重新开始计算。

销售者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消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的规定,厂家应承担调换的责任。

如果消费者投诉的是修理者,因不予受理。修理者并无过错,虽然态度不好,如果不存在对消费者侮辱、谩骂、人身攻击等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成分,则不构成投诉的理由,没有零件的情况下无法修理也不存在过错。《消法》第五十条提出的对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修理者并不存在条款内列举的行为,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如果消费者投诉厂家,根据总局受理消费申诉的规定,应向厂家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当地12315应告知消费者上述规定。厂家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当地工商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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