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载入中。。。


公告
载入中。。。

我的分类(专题)
载入中。。。

日志更新
载入中。。。

最新评论
载入中。。。

留言板
载入中。。。

链接

Blog信息
载入中。。。







维权心得五——说说知情权的那些事
qiuzhenwushi 发表于 2008-7-10 11:46:00

知情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主要权利,主要是为了弥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局面。随着消保维权工作的开展,消费者对这项权利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同时也存在一些错误理解,不仅是消费者,有些工商人员对知情权的范围、内容也无法确定,下面就结合自己工作中的一些心得,说说对知情权的理解。


相关法律条款:

《消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这一条款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示了消费者有权了解的十六项内容,其实是商品十三项,服务三项,在此之外的,就不属于消费者有权了解的范围。

注意2点

1、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外,消费者要求的才是必须告知的,如果消费者未要求,经营者又未标明的,并不一定表示侵犯知情权

2、消费者要求的应在合法范围内,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不予支持,如商业机密等内容是不能回答的。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根据这一条款,产品包装上必须包括的内容有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十项内容。

两个条款相对照,可以看出,产法规定的十项是必须在商品外包装标注的,消费者可以直接看到;消法中规定的还剩下价格、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这三项,除价格在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明示,使用说明书和售后服务就属于消费者有权询问,如果消费者询问了,经营者就必须做出真实、准确的回答。

反过来说,也就是说使用说明书中的内容和售后服务的内容,不属于经营者必须主动告知的部分,消费者问了要回答,不问的话不说也没有过错。


阅读全文 | 回复(2)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维权心得五——说说知情权的那些事
12315(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11 12:37:00
12315(游客)错,售后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附加商品,应该告知,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维权心得五——说说知情权的那些事
qiuzhenwushi发表评论于2008-7-15 0:07:00
qiuzhenwushi文章里提及的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即必须履行的内容。
售后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但并不属于强制经营者必须主动告知的义务。消费者询问后经营者应如实答复,但并不一定要求必须主动告知。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发表评论:
载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