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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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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氏法域 发表于 2008-8-19 7:06:00 | 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文 号: |
|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4日 |
| 生效日期:2008年08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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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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