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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快可立”、“乐立杯”广告中含有危害国家统一内容查处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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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氏法域 发表于 2008-1-31 21:04:00 |
【颁布日期】200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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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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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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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号】303801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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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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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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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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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工商广字(2001)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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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快可立”、“乐立杯”广告中含有危害国家统一内容查处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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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快可立”、“乐立杯”广告中含有危害国家统一内容查处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经营者生产、经销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危害国家统一、有损国家主权等违法内容的物品,可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其行为构成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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