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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氏法域 发表于 2008-1-31 20:59:00 |
【颁布日期】200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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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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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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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号】3031012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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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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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综合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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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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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工商消字(2001)第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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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证书的钢筋是否可依据国家六部委规定认定为劣质钢筋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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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对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证书的钢筋是否可依据国家六部委规定认定为劣质钢筋的请示》(大工商发〔2001〕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筑钢材事关生产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经销没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建筑钢材的行为,扰乱了建筑钢材的生产管理秩序和流通秩序,违反了原国内贸易部等六部门《关于重申严禁生产、经销、使用假冒伪劣建筑钢材的通知》(内贸科联字〔1996〕第37号)的规定。因此,对该经销行为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定性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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