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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非目录企业违法生产、销售摩托车案件有关问题答复
华氏法域 发表于 2008-1-26 23:09:00

【颁布日期】2001.12.07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12.07
【分 类 号】30310120013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性法规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消字(2001)第35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非目录企业违法生产、销售摩托车案件有关问题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目录企业违法生产、销售摩托车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浙江商检〔200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万利摩托车有限公司等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其他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目录生产销售摩托车,并在包装、说明书、合格证、质量保证卡上标注其他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指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摩托车生产、销售的正常秩序,你省有关工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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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非目录企业违法生产、销售摩托车案件有关问题答复
小米虫(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2-4 21:25:00

小米虫(游客)“在包装、说明书、合格证、质量保证卡上标注其他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的行为”,《产品质量法》上不是规定得挺明确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竟然还要请示,国家局的答复还令人耳目一新,晕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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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非目录企业违法生产、销售摩托车案件有关问题答复
访客s84Aqe(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30 21:25:00

访客s84Aqe(游客)这个答复可能是为了解决产法中的工商局的管辖权问题,其实消法也同样不能处罚,因为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才可以用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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