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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如何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答复
华氏法域 发表于 2007-11-9 13:41:00

【颁布日期】2000.11.12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11.12
【分 类 号】30310120003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性法规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法字(2000)第26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如何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答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粤工商法字〔2000〕5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时,凡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其立案、结案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有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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