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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氏法域 发表于 2007-11-5 21:28:00 |
【颁布日期】199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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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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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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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号】30310119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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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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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综合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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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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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工商宣字(1996)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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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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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原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后,执法权限不够明确。为此,我局向国务院作了专题请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已函复我局。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办函〔1995〕5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精神,大中城市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管理关系的调整。原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后,不改变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其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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