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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黑工商发〔1994〕93号请示的答复
华氏法域 发表于 2007-11-5 21:25:00

【颁布日期】1994.12.27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4.12.27
【分 类 号】3031011994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性法规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公字(1994)第36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黑工商发〔1994〕93号请示的答复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将没收的右置方向盘车辆交由专营企业收购销售的请示》(黑工商发[1994]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没收的不属报废的右置方向盘车辆的处理,应同处理其他罚没物资一样,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脏款脏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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