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这批“旧车”侵权吗 ※
| 2007年10月 11日星期四 |
商标世界-第3版各版要闻 |
这批“旧车”侵权吗?
案情
2007年5月18日,山东省蒙阴县工商局根据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济南公司”)的举报,对李某销售涉嫌侵犯轻骑、QINGQI注册商标专用权摩托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轻骑、QINGQI为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轻骑集团”)的注册商标。2007年2月28日,轻骑集团、济南公司和轻骑集团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简称“轻骑公司”)三方签订协议,轻骑集团将轻骑、QINGQI等商标许可给济南公司独家排他使用,并授予其单独打假的权力。协议中有如下内容:“轻骑公司及其管理的相关子公司不得在其宣传品、包装箱、产品及其配件、经销商店面等载体上使用或变相使用轻骑、QINGQI等商标。”“轻骑公司及其管理的相关子公司将其产品合格证上轻骑、QINGQI等商标、字样及标识全部去掉后重新备案。4月份以后全部使用无轻骑、QINGQI等商标的新版合格证。”“轻骑公司及其管理的相关子公司在8月31日前完成在发动机边盖上去掉轻骑或QINGQI等商标、字样的工作。8月份以后不准使用或变相使用。”
据调查,当事人李某正在销售的、其外包装箱和合格证上均标有轻骑、QINGQI商标的摩托车是2006年12月从轻骑公司购进的,当时经轻骑、QINGQI商标所有人轻骑集团的许可,轻骑公司有权使用这些商标。
分析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李某销售带有轻骑、QINGQI等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侵权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根据“三方协议”,轻骑、QINGQI等注册商标已独占许可给济南公司使用,原来轻骑公司取得的使用许可权已被解除失效,其销售的使用轻骑、QINGQI商标的摩托车自然属于侵权商品,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后仍然继续销售轻骑公司生产的摩托车,当然侵犯了轻骑、QINGQI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李某购进该批摩托车时,轻骑公司处于合法使用这些商标期间,该批摩托车不是侵权商品。再者,李某购进销售的摩托车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与轻骑公司无关,“三方协议”规定的内容对轻骑公司及其管理的相关子公司具有约束力,对当事人李某来说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李某销售该批摩托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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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氏法域 发表于 2007-10-14 1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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